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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最新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原创 发布:2021/11/3 10:07:35 来源: 157672 阅读

[公积金]淮安最新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二)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家庭困难。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市特困职工。3.职工或配偶、子女因患九种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50%,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中心审批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和单位出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银行支付。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扫托受托银行将提取款项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提取材料

(一)购买住房购买住房是指买下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按照购房类型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购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有效凭证或购房发票原件。

4、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补交差价款凭证原件。

5、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原件。

(二)建修住房。建修住房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1、建造住房是指经住建、规划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2、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翻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3、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镇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指偿还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偿还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证明和借款合同原件。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已还住房贷款明细情况证明原件。

(四)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填写《淮安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证实,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产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费发票原件以及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离休退休。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休证、退休证的,提供人社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证明原件;无离休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或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出境定居是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注销户籍,获准到境外定居的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或《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非本市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原件。

(八)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发放储蓄存折原件。城市特困职工,提供城县区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因患九种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凭据、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同时要求配偶出具提取声明。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四、委托提取

(一)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原件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还贷款本息,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租赁商品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1.5倍。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六、注意事项

(一)住房消费、特殊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10元以上余额。

(二)拟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一定余额,避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限期内未退回违规所提款额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停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直至退回违规所提款额止。

(二)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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