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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法律服务项目磋商公告

原创 发布:2021/2/26 16:53:41 来源:淮安房产网 183528 阅读

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的委托,就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网上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SHX-竞磋-20201103

2、 项目简要说明: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详细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五部分。

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3)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未见联合体即可)

3、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且自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情况(提供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证明);

(3)供应商律师事务所设立5年以上(提供司法厅批文)

(4)具有5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且2名以上律师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的经验(提供顾问合同或聘书);

(5)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书面证明);

(6)供应商参聘律师事务所应组织三名以上(含三名)专职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中派驻一名专职执业律师在采购人处正常上班;(提供承诺)

(7)服务团队律师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称职、基本称职的情况;(提供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证明)

(8)服务团队律师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运作流程和行政业务。(提供顾问合同或聘书等)

4、供应商不存在下列关系: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施工、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供应商必须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即在磋商开始前由采购人组织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磋商的资格。

四、磋商文件发布、获取信息:

1、发布媒体:公告可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直接查看;

2、公告期限、供应商报名、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3、供应商报名条件及文件获取地点:

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A幢1501室并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时还需携带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报名及磋商文件费用300元,售后不退。

联系人:谭颖红                 联系号码:15358680040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在文件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3月8日上午09:30分

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A幢1501室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磋商时间:2021年3月8日上午09:30分

磋商地点: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A幢1501室

七、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采购人联系人:孙鹏              联系电话:13301406789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谭颖红      联系电话:15358680040

八、其他事项:

1、磋商保证金:根据淮财购【2020】18号文规定取消磋商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向淮安市城建监察支队提交金额为中标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服务期满后的一周内无息退还。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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