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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房产中介被抓!获刑十年六个月

转载 发布:2022/7/22 15:06:25 来源:淮安房产网 102588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利用房产中介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售房事实,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621791元,所骗财物被其挥霍。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经综合考量,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说“理”讲“法”】
 本案案情不是太复杂,赵某利用房产中介身份,虚构售房事实,定性没问题,但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赵某骗取被害人钱财达3621791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诈骗罪。
 首先,赵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购房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其次,诈骗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再次,诈骗行为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诈骗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最后,诈骗罪主观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骗取财物达到三百六十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特别提醒】

      近年来,房屋买卖增多,但与此同时,房屋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加,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骗子就是利用购房者购房的急切心情或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屡屡得逞。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到正规房产中介公司,谨防被骗:

      一、寻求刑事立案与治安处罚

      财物被骗,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刑事追诉期限最低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受害人可在六个月内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因诈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对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退赔义务,法院也负责追缴。这个金额即使一时没有赔偿到位,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寻求救济。对于法院没有认定的部分,如有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总编丨王浩

编辑丨晴天

商务合作丨1505245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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